浙江理工大学信访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28 dwb
浙江理工大学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密切学校及各部门、各单位同广大师生员工和社会的联系,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2007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事项,是指我校师生员工或其他组织、个人(以下称信访人)采用网络、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和单位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要求,按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和单位处理的事项。
第三条 信访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学校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各单位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的信访工作。
第四条 信访工作实行网上信访和网下接访相结合的受理制度,逐步把网上信访作为解决信访问题的主渠道。信访人可通过学校OA系统信访平台,来信(含电子邮件)、来电、来访、书记校长信箱和校领导接待日等途径向学校各级党政领导和单位提出信访事项。
第五条 纪委办、监察处所负责的信访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六条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办、校办)代表学校受理和协调信访事项,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向各单位交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进行督促、催办,及时了解掌握信访件的处理情况;
(三)安排校领导接待日工作;
(四)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并负责报送处理结果;
(五)汇总研究学校整体信访情况,形成分析材料。
第七条 党办、校办选派政治坚定、纪律严明、办事公道、作风优良,有群众工作经验和较强管理、协调能力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热情接待信访人,尊重信访人的人格,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二)按照信访工作的办理程序,及时依法公正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扣压信访材料,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不得收受贿赂;
(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扩散信访人的隐私和信访信息;
(五)对信访人相关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
(六)建立健全信访档案,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党办、校办负责人决定;党办、校办负责人的回避,由信访工作分管校领导决定。
第三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依法提出:
(一)对校内各单位工作情况和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二)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属于学校有关单位解决范畴的事项;
(三)向学校有关单位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四)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一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其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二)向办理单位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办理结果并要求答复;
(三)对信访事项办理结果进行满意度评价;
(四)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二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工作和他人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倡使用真实姓名,并告知联系方式。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通过来电、来信等途径提出,确需采用走访形式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走访学校党政领导的,一般安排在校领导接待日进行。
第十四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且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学校保卫部门带离现场,或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在学校教学、科研、办公场所等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办公秩序或拦截公务车辆;
(三)损害公共财物,侮辱、威胁、殴打信访工作人员;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携带危险品、管制器具进入信访接待场所;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学校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信访工作原则办理可以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由党办、校办协调,指定有关单位牵头办理或联合办理。重要事项呈送校领导批阅,按校领导批示办理;
(二)明确属于各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交相关单位办理。
第十六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一)信访人来信(含OA系统信访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下同)、校领导交办的信件或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信访人来信,按照“阅信→登记→处理→回复”的程序办理。
1.阅信。收到信访人来信,应当日拆封,并及时认真阅信,要正确理解和掌握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和要求。
2.登记。逐项登记来信者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反映的问题、要求等内容。
3.处理。信访工作人员通过OA系统信访平台或《浙江理工大学信访件处理单》(附件)根据责任归属向相关部门转办、交办。一般来信,由信访工作人员直接办理;重要来信经党办、校办分管领导阅示,视情呈请分管校领导批示后办理。
4.回复。信访件处理完毕后,原则上都应回复。通过OA系统信访平台转办、交办的,承办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意见通过信访平台反馈;通过《处理单》转办、交办的,承办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填写办理情况,加盖单位印章后交至党办、校办。
(二)信访人来访按照“接待→登记→处理→回复”的程序办理。
1.接待。信访工作人员认真听取信访人陈述,询问情况,了解诉求。
2.登记。登记信访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反映的问题、要求等内容。
3.处理。对未能当面回复信访人的事项,工作人员根据责任归属通过《浙江理工大学信访件处理单》将信访事项转办、交办给相关部门。
承办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妥善处理好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凡属现行政策不允许或按现行政策无法解决的,应明确地向来访者解释清楚;对要求过高或无理要求的,要做好思想工作和说服工作;对于紧急、重要、复杂的事项,视情召开会议多部门联合办理,并向分管校领导请示。
4.回复。一般由承办单位直接向信访人回复信访事项办理结果。同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印章后,交至党办、校办。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在接到信访事项后,应及时办理并书面反馈。在规定时限内未反馈交办事项的,由党办、校办进行催办。
由承办单位直接办理或由党办、校办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原则上要求从信访件到达该单位之日起,紧急信访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一般信访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时限。
第十八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不认同的,应在收到办理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办理单位或党办、校办提出复查请求。原办理单位或党办、校办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信访承办单位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确有不当的,应当重新处理;党办、校办发现相关单位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责成其重新处理。
第二十条 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已经或正由法院或公安部门处理的;
(二)已经受理、答复并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对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告知信访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匿名信访的视情况区别对待,凡有具体线索、情节,具有可查性的,应当处理;无具体线索、情节的,可以登记存查,不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给工作造成损失或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集体上访事件的,将给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办、校办负责解释。《浙江理工大学信访工作暂行办法》(浙理工委办〔2007〕8号)同时废止。
附件
浙江理工大学信访件处理单
收信日期 | 信访来源 | ||
信 访 反映内容 | |||
办公室 拟办意见 | |||
校领导阅示 | |||
承办单位 处理情况 | |||
办公室 反馈意见 |
备注:从信件到承办单位之日起,原则上要求紧急信访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一般信访件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信访件的办理时限可适当延长。办理完毕后将处理意见书面反馈给办公室(1—208),联系电话:86843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