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理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09-24 zzb

中共浙江理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和教育部党组、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优秀教职工和学生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新进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在原单位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并转至我校的,党支部要主动做好接收和培养工作。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公示,并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明确党员基本条件,指出努力方向,激发其政治热情。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公示无异议后报基层党委(非党委建制的二级单位,经审核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下同)备案。

  第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定期将培养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基层党组织要把发展党员工作的着力点放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上。要充分利用校内外教育资源和现代化信息手段,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入校前已经在高中阶段参加党校的本、专科生,入党前仍要参加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入校前已经取得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结业证书的教职工和研究生,无需参加我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

第十一条 要建立健全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动态管理机制,及时把表现优秀的入党申请人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对表现一般,不宜继续培养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调整。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向党组织递交一次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学期对培养联系人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各二级单位党组织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对来校工作、学习的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组织要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参加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并获得结业证书、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基层党委审查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在党外代表人士中确定发展对象,基层党组织要征求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党支部每年初应全面分析研究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在学校党委和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发展计划。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每学期的发展对象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发展对象应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能自觉为党的纲领努力奋斗,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在确定发展对象时,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具体的发展标准和科学民主的发展程序。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和网络行为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和宗教信仰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进行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职工和学生入党时,要正确区分宗教信仰和传统民俗,在严把政治标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其工作、学习、生活的实际困难,并加强有针对性的帮扶。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将发展对象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五)讨论并通过支部大会决议草案。发展对象谈对支部大会所提意见的认识,表明今后的态度。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经组织员审查后,报基层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二级单位党总支委员同时兼任组织员,配合学校党委做好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无记名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审批结果与原发展对象备案登记有出入的,要重新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并上报相关情况。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指定正式党员对其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总支(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向党组织递交一次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季度对预备党员的情况进行一次综合考察和研究分析,指出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指明努力方向。

第三十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各分党校要及时将新发展的和组织关系转入学校且未经培训的预备党员纳入预备党员培训班。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一)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现实表现和网络行为有损党员形象的;

(二)不遵守组织纪律,违反组织原则,不愿意承担党组织分配的任务,不履行党员义务的;

(三)触犯党纪国法,违反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存在突出问题的;

(四)急难险重任务面前畏缩不前、避重就轻,日常工作中精神懈怠、失职渎职,不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

(五)学生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基层党委批准。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等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相关情况,须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设党小组的,由所在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公示和征求党内外意见;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经组织员审查后报基层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和表决方式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三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和无记名票决方式,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四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要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学校的,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对其在预备期内的表现情况作出书面组织鉴定,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基层党组织应当对其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要求原所在党组织提供其在预备期内的表现情况或转正意见。对于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要做好思想工作,报基层党委批准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不予承认。

  第三十五条 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将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并指派专人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在出国(境)前,要报请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审核备案。出国(境)期间,要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回国后,二级单位党组织要对其在国(境)外表现情况进行审查,依照上级有关精神和组织程序恢复组织生活,讨论其转正问题。

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原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上级党组织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时,要做好党员离校教育和党员档案的转递工作。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建立发展党员工作台帐,每学期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定期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

  第三十九条 要教育引导中青年骨干教师特别是有较大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和留学归国人员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入党积极分子除支部配备的培养联系人外,原则上再配备一名中层正职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作为其培养联系人。对具备发展教职工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条 始终坚持思想建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从信念坚定、对党忠诚、为民服务、严守纪律等方面严格审核。发展教职工党员要结合岗位实际考察其在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表现。发展大学生党员要综合考察其在专业学习、班团工作、日常生活、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注意把师生的一贯表现和在关键时期的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结合起来,防止片面重教师教学科研业绩和学生学习成绩,轻思想政治素质和日常表现的倾向。

  第四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根据学校党委下达的发展党员指导性计划,科学制定本单位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基层党务工作队伍建设,尤其是重视基层党支部书记、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同时加强对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的指导和培训。

  第四十三条 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四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要做好《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党员档案管理,严格履行移交、接收登记手续。对因管理不善造成档案破损或遗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应在严格执行本细则的基础上,研究和探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特色做法,切实提高发展党员工作的科学性和公信度,并及时将发展党员工作中形成的先进经验和优秀案例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四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要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的相关材料,严格按照《浙江理工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务手册》中的模板、例文、表格等的说明和要求进行填写建档。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浙江工程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实施细则》(浙工院党委〔2003〕30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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