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14-11-28 dwb
浙江理工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
浙理工委办〔201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促进学校党委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议事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是校党委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会议。
第三条 党委会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策。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四条 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委员的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会议召集人可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列席讨论相关议题的人员。
第五条 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六条 党委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党委委员,应在会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可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将对议题的意见或建议告诉会议召集人,会后可查阅会议记录,也可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其他参会人员转告会议内容。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党委会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具体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制订实施意见与执行方案,并听取执行情况的汇报;对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决议、决定);讨论以党委名义向上级机关、领导递交的重要请示和报告。
(二)研究决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审议决定事业发展规划、党务类基本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讨论决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年度招生总方案;研究决定事关学校发展全局和师生员工根本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未列入预算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分配政策的制定或重大调整等;审定学校处级机构和学校直属单位的设置、调整、撤并、职能配置等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政策措施;研究决定党委工作报告、双代会工作报告和党委发布的重要规章制度;研究决定校行政、校纪委提出的重大事项;研究讨论意识形态领域、民主法制建设、统战工作、老干部工作以及涉及学校安全稳定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确定加强学校党的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讨论制定干部选拔、培养、教育、考核、任免、监督和奖惩等方面的重大政策与重要制度;研究党委班子换届工作;审定处级干部的考核结果;酝酿、讨论、决定处级干部任免;审定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研究决定学校处级后备干部人选;研究决定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支)的设置和调整;研究决定处级干部学术休假等问题。
(五)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研究人才工作的规划以及人才的选拔、培养、评价、激励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审定两院院士、“特级专家”等高层次人才的推荐人选。
(六)研究决定学校外事工作的重大政策,审定国际交流与合作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学校组团出国(境)考察、非学术性访问的年度计划。
(七)听取党委成员关于联系学院和民主党派等的工作汇报;听取党务部门、纪检部门及工会、共青团等的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
(八)研究评定学校党内先进,审定校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确定与推荐;审定处级干部的纪律处分,审批党员撤消党内职务及以上的纪律处分;研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上级有关代表、委员的推荐。
(九)其他需经党委会研究或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八条 党委会议题一般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议题应在会前3天交党委办公室汇总,党委办公室一般在会前2天将征集到的议题报会议召集人审定。
第九条 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凡涉及多个单位、部门的重大议题,未经分管校领导或党委办公室协调取得一致意见的,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条 党委不包揽行政事务,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或先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党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前1天通知到各位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会议所需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委员对会议日期、议题、材料和列席人员如有异议,应在会前向主持人提出。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会议应按事先确定的议题进行,无特殊情况,不在会上临时动议。
第十三条 会议应一事一议,有议有决。由会议主持人提出议题,分管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简要汇报议题的初步研究意见、方案、论证结果等,并回答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与会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一般性议题由主持人根据多数人意见进行归纳集中,作为会议决定或决议;对重大事项采取表决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采取票决制,且均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时,应暂缓表决。
第十四条 集体讨论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的,该与会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党委会决议未正式传达和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随意向外传播和泄露会议内容,不得泄露具体酝酿、讨论情况。需要解释的,应以会议决定的结论为依据解释和回复。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应注意保密,会上分发的秘密文件或不宜公开的材料,由分发部门负责收回。
第六章 决议的落实与督办
第十六条 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决议事项抄告单或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发,下达相关部门贯彻落实。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告知的内容,可通过校园网等途径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负责落实。
第十八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决议的督办,并向会议主持人报告执行情况,重要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党委会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条 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列席党委会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包括收集汇总议题、准备会议有关材料、做好会议通知和会议记录,编发必要的决议事项抄告单或会议纪要,做好会议材料、记录、抄告单和纪要及执行情况反馈单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浙江理工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浙理工委办〔2008〕15号)同时废止。学校现有制度如与本规则相冲突,则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