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04 zzb

浙理工党〔201124

关于印发《浙江理工大学

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支)、科技与艺术学院党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提高我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学校对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理工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理工大学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干部 选任 管理 办法

浙江理工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1年9月26印发

附件:

浙江理工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政策,提高我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素质处级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学校发展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具有领导学校事业科学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第四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校党委履行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党委组织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选拔任用机关部门、学院(部)、直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党群组织的处级领导干部依照各自章程换届选举产生,在届中调整、选拔任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与学校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三)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奉献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能正确处理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将主要精力放在管理工作中

(四)具有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和务实的工作作风,熟悉高等教育发展规律,有实践经验,有胜任相应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决策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组织观念和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七条 提任处级领导干部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及以上工龄。

(二)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及以上岗位工作的经历,或两个及以上单位(部门)工作的经历(包含上挂、下派、交流等挂职锻炼的经历)。

(三)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在正科职(级)及相当岗位(包括系、所、室主任,教工党支部、分团委书记等)工作三年及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及以上。

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处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及以上。特别优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可以直接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

(四)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为优化处级领导班子学历、职称结构,提任学院(部)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负责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可能做到学科专业对口;提任学院(部)或教学、科研、人事、研究生等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正职的,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提任学院(部)或担任教学、科研、人事、研究生等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副职,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要求50周岁以下。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符合任满两届的要求。换届时,不能任满一届即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干部,一般不再留任领导职务。

(六)提任者一般应当具有党委组织部认可的干部培训经历,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

(七)提任学校下设党委(党总支)和党委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具有三年及以上党龄,一般还应具有一定的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经历。

(八)符合任职年龄的处级领导干部,继续聘任原职务或平级交流到其他岗位,视同符合该岗位职级的任职资格条件。

(九)身体健康。

第八条 特别优秀的中青年教学、科研、管理骨干,海内外引进人才或岗位特殊要求的,可在任职资格上适当放宽,破格任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提任:

(一)弄虚作假,拉票贿选,跑官要官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者;

(二)未履行教育教学、安全稳定、保密工作责任而造成严重后果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其他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者;

(三)在师德师风方面出现重大问题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者;

(四)近两年内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

(五)因工作失误失职、工作能力较弱等原因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或免职且未满一年者;

(六)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未满两年者;

(七)依法被立案审查、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公安机关拘留或有重大问题尚未查清者;

(八)有违纪违规或者其他情形,经学校党委认定不能提任者。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一般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重要干部可由校党委会进行推荐提出,其他干部可根据一定范围内民主推荐结果提出。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

民主推荐可以采取一次民主推荐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首次民主推荐、个人陈述、第二轮民主推荐(简称“两推一述”)等其他方式。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按照领导班子岗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民主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岗位推荐。

第十二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

(一)选拔学院(部)处级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人数少于60人时,民主推荐一般由所在单位的全体教职工参加;所在单位人数不少于60人时,一般为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含院长(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学工办主任、系正副主任,研究所正副所长等),高级职称人员,教工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分团委书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人士代表,校党代会代表、校教代会代表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选拔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岗位级别、职责要求、工作关联度和服务对象等特点与校党委要求具体确定参加推荐的人员范围。参加推荐的人员可以是学校全体处级领导干部,或全体党、群、团处级领导干部,或全体行政处级领导干部,或与空缺岗位有工作关联的部门负责人、有业务联系的学院(部)对口负责人和所服务群体的教职工代表等。

(三)跨单位(部门)选拔处级领导干部,其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校党委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要在推荐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进行民主推荐,并听取拟任职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主持,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岗位、任职资格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以无记名填写推荐票方式进行书面推荐,以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口头推荐;

(三)分别统计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在民主推荐得票数较多的人员中,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在考察中,一般应实行差额考察。民主推荐得票数高度集中的,经校党委会讨论同意,可实行等额考察。

第十五条 组织和个人向学校党委推荐提名处级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书面推荐材料并署名;被推荐人员须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未能得到所在单位(部门)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 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的力度。经学校党委决定,可以采取民主推荐、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等办法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

第四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十七条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学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可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一般面向校内进行。对于专业性较强、学校缺乏相关专业人才储备的岗位,采取公开选拔的办法选拔任用。

第十八条 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可采取个人自荐报名、组织和个人推荐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资格审查可通过材料审核和面谈等方式进行;

(三)考核(面试、笔试或演讲答辩,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面试由所招聘岗位的工作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牵头,面试组一般由学校组织、人事、纪检、岗位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面试还可根据岗位级别、职责要求、工作关联度和服务对象等要求,从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科级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人士代表、校党代会代表、校教代会代表和自愿报名的普通教职工中产生若干名组成群众评委参加评分;

(四)根据考核结果,由党委组织部提出考察对象建议方案并向学校党委汇报;

(五)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考察对象。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组织考察。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岗位作出评价。考察应注重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一条 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

(三)通过校园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公告栏发布考察预告,公开考察对象名单、考察时间、考察内容、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公开征求意见;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向考察对象拟任职务所在单位(部门)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汇报考察情况,撰写考察报告,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分管干部工作的校党委领导汇报,经相关领导进行必要沟通后提交校党委会讨论审议。

第二十二条 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是所在学院(部)、直属单位的相关人员。若所在单位人数少于30人时,为所在单位全体教职工;所在单位人数不少于30人时,一般为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含院长(主任)助理、办公室主任、学工办主任、系主任、研究所所长等),正高级职称人员、所在系(所、室)副高级职称人员,教工党支部书记、分工会主席、分团委书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统战团体负责人,校党代会代表团团长和校教代会代表团团长。

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若是机关人员,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为机关党总支委员,组织、人事、纪检部门负责人,业务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所在部门全体教职工。

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所在单位(部门)工作时间较短时,还应到原单位(部门)组织延伸考察。

第二十三条 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党委组织部应就干部党风廉政情况征求校纪委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 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校党委派出的考察组由2名及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并注意保密。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一般由考察组向本人反馈。

第六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在考察前和讨论决定前,应当根据拟任职务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充分酝酿。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其所在民主党派和统战团体负责人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由校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审查党、群、团组织换届选举中候选人预备人选及批准选举结果。需要上级组织审批的,校党委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二十八条 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处级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有关处级领导干部任免的决定,在干部任免通知印发之前发现问题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校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九条 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处级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或考核、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校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干部任免决定。

第三十条 需要报上级组织审批的拟提拔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以校党委名义上报请示件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材料。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上级备案。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拟提拔的干部在校党委讨论决定后、印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二条 校党委会决定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由校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并在任职文件分发前到任职单位(部门)宣布。正处级和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由校党委主要领导谈话,同时校长要与其中的行政领导干部谈话;副处级领导干部由分管干部工作的校党委领导,或由分管、联系的校领导谈话。正处级和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决定由校党委主要领导或分管干部工作的党委领导,或委托业务分管、联系的校领导宣布;副处级领导干部由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委托该干部的业务分管、联系校领导,或委托组织部负责人宣布。正处级和主持工作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宣布范围一般为所在单位(部门)全体教职工,副处级领导干部可在所在单位(部门)党政班子成员范围内宣布。

校纪委负责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

第三十三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新提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时间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的,报校党委审定后正式任职,由党委组织部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不再重新发文公布,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经考核,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校党委认定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对在试用期间出现工作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对象,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依照各自章程通过选举产生而提拔担任党群组织的处级领导干部,不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三十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任用,根据干部岗位的不同特点,采取选任制、聘任制和委任制三种形式。

第三十五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制度,任期三年。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2年及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2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职届数。处级领导干部任满一个任期(任期中新进班子的干部,随班子一并任职到期),任期届满自然解除领导职务,连任须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由选举产生的,任期按各组织有关章程规定办理;在届中调整、选拔任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如任期内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应按期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十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的计算:由校党委决定任职的,自校党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由党的代表大会、教职工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共青团的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自当选、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任免发文:党群干部以校党委名义发文,校党委书记签发;行政干部以行政名义发文,校长签发。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八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干部交流要从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培养锻炼干部出发,与换届选举、干部任期、干部回避制度结合起来,有计划地进行。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部门或同一岗位上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机关党政部门和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人;提倡、鼓励中青年干部到多个岗位进行锻炼;支持校内干部参加校外交流和挂职锻炼。

同一领导岗位干部任职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届,涉及人、财、物的部门负责人任满两届必须交流;担任学院院长等专业性较强岗位的干部连任届数,在换届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校党委会研究决定适当增加。同一单位(部门)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跨单位(部门)交流。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任职通知印发后一周内到位。

第三十九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干部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讨论审议后,回避的人员参加投票表决。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培养、考核、管理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的岗位培训。学校定期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干部培训班,组织处级领导干部参加有关培训,或选送优秀干部至上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机构学习,力争处级领导干部每5年参加培训时间累计达到3个月以上。

第四十二条 根据处级领导干部培养计划和工作需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组织处级领导干部参加有关考察活动,不断提高处级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为处级领导干部培养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保证所需经费,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干部培养经费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计划,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经费管理坚持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完善处级后备干部选拔机制,加大处级后备干部培养力度。

第四十五条 建立处级领导干部任期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处级领导干部考核根据所确定的目标责任,采取年度考核与届末考核相结合,民主测评、干部互评与领导评价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核的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对于工作业绩突出、考核优秀的处级领导干部,给予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降职使用或免去现职。

第四十六条 实行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时须进行诫勉谈话:在工作中对学校的有关决定、部署和要求不传达、不贯彻执行造成后果的;在工作中违反政治纪律、失职渎职但不够纪律处分的;群众举报反映有作风、勤政、廉洁自律等方面问题的,以及需要对干部进行提醒和教育的。诫勉谈话实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责任制,具体由党委组织部和纪委办公室负责安排,谈话内容要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处级领导干部必须按照《浙江理工大学处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实施办法》(浙理工委办〔20112号)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填写处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制度和因公出国(境)证件(含护照、通行证)统一保管制度。具体按照学校《关于省管以下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实施细则》(浙理工外〔200844号)和《浙江理工大学关于因私出国登记备案人员因私护照集中保管的暂行规定》(浙理工人〔200533号)执行。

第四十九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请假制度。具体按照学校《关于实行中层及以上干部请假制度的规定》(浙理工委办20074)执行。

第五十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按照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浙理工外200715)和《干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办法》(浙理工外200716)有关规定,领导干部离任时要严格按照审计规定积极配合并做好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组织地执行任期内审计制度。

第五十一条 实行工作交接制度。处级领导干部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妥善做好工作交接和基础资料整理工作移交。

第五十二条 建立干部数据库。党委组织部建立处级领导干部数据库,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章 干部待遇

第五十三条 处级领导干部在任期内享受国家规定和学校相应级别的政治、生活、工资、福利和医疗等待遇。

第五十四条 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处级领导干部,不再保留原职级,按重新安排的岗位级别享受政治、生活、工资、福利和医疗等待遇。

第五十五条 妥善安排因年龄原因正常离任的处级领导干部。离任后,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若已在处级领导岗位上任满一届,经校党委审批可改聘为同级非领导职务,可留在原单位(部门)工作(不占编制);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不再聘为同级非领导职务,可享受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待遇。

在离任后至办理退休手续前的绩效工资按如下规定发放:

(一)离任后,从事管理岗位工作的,若已在相应处级领导岗位任满6年及以上的,享受离任后机关相应等级岗位基础绩效工资,岗位绩效工资按离任时机关相应等级和下一级岗位绩效工资的平均值享受;任满3年但不满6年的,享受离任后机关相应等级岗位的基础绩效工资,岗位绩效工资按离任时机关相应等级的下一级岗位绩效工资享受。

(二)离任后,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若已在处级领导岗位任满6年及以上的,学校给予一年的学术假;任满3年但不满6年的,学校给予半年的学术假。学术假期间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应待遇。

第五十六条 换届时,未被继续聘任为处级领导干部的(因考核不合格或不服从组织安排而未被继续聘任的除外),若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可享受一年的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应待遇;若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学校给予半年的学术假,学术假期间享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应待遇,之后,按重新安排的岗位级别享受政治、生活、工资、福利和医疗等待遇。

第五十 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劳动纪律,自觉维护人事分配制度的严肃性,严格执行《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浙理工人〔200716号)和《浙江理工大学关于教职工请假期间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浙理工人〔200717号)等办法。

第十一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八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岗位或职务发生变动后的原任职务,以及任期届满,不再留任的;

(三)个人申请出国(境)或脱产学习一年及以上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及以上的;

(五)在年度考核、届满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者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不称职票数超过五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

(六)擅自离岗离职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交流决定的;

(七)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责任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五十九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因公辞职,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自愿辞职,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党委组织部提交校党委审批。校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引咎辞职,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根据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处级领导干部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纪检机关(检查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六十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任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

第十二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处级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处级领导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校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处级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三条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中组发〔20108)和《高校选人用人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受理审核办法》(浙组〔201061)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向上一级组织报告:

(一)在实施前,须事先向上一级组织部门报告的事项有:学校主要领导已明确即将离任、任期届满、到龄退休前三个月内确因工作需要提拔或调整干部的;越级提拔干部的或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方案中涉及越级和破格提拔干部的;因特殊需要,不经民主推荐,从外单位聘任干部担任学校处级领导干部的。

(二)在作出决定前,须事先征求上一级组织部门意见的事项有:拟任纪委副书记和党委组织部部长的;破格提拔干部的;处级领导干部换届方案;届中集中调整处级领导干部数量超过10人及以上的;校级领导干部亲属在校内提拔任用的;处级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超过任职年龄或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第六十四条 试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制度。对提任干部的基本信息、提任中涉及的各项程序和重要情况(如越级、破格提拔的,从校外聘任的,校领导近亲属校内提拔的,考察、公示期间收到举报的,受过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后重新任用的,超年限继续任用的,等等)所涉及到的时间、地点、事由、结果及责任人要详细、真实记录。记实工作实行一人一表,一事一记,建立文书档案进行规范管理。

第六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由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六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单位(部门)和个人违反有关选拔任用规定的,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等严重后果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9号)进行组织处理,追究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对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一)纪检监察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二)党员、干部、群众、基层党组织,若发现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工作中存在违纪行为,可以向校党委、党委组织部或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

(三)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等相关单位(部门),在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公开必须和可以公开的信息,杜绝各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六十八条 建立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十三章

第六十九条 对实行董事会管理的单位,其处级领导干部的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条 本办法若有与上级有关文件政策相抵触之处,以上级有关文件政策为准,并按规定程序予以修正。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前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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