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竞争性选拔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12-04 zzb

浙理工党〔201129

关于印发《浙江理工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竞争性选拔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支)、科技与艺术学院党委、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现将《浙江理工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竞争性选拔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理工大学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干部 竞争性选拔 办法

浙江理工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1年9月27印发

附件:

浙江理工大学处级领导干部竞争性选拔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我校干部选拔任用渠道,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竞争性选拔干部是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指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的方法。

第三条 竞争性选拔干部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四条 竞争性选拔干部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考核;

(四)组织考察;

(五)校党委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五条 党委组织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六条 竞争性选拔干部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竞争岗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等。

第七条 报名采取个人自荐、群众推荐和组织推荐等方式。报名时要填写《浙江理工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岗位自荐表》或《浙江理工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岗位推荐表》。其中个人自荐、群众推荐须署名推荐;组织推荐须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署名,并事先征得本人同意。个人自荐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不填写的,视为不服从。

第八条 报名人员须符合《浙江理工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办法》(浙理工党〔201124号)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同时符合竞聘岗位的具体要求。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

第三章 笔试与面试

第十条 竞争性选拔干部一般应当进行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竞争岗位的适应程度。

第十一条 笔试、面试应量化计分。资格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参加笔试的人数与竞争岗位职数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5:1。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若遇特殊情况,可不进行笔试直接进行面试。参加面试人选数与竞争岗位职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现任处级领导干部竞争同级别职务的,可不用参加笔试,直接进入面试。

第十二条 面试实行大评委制,由专家评委和群众评委组成面试小组,其中专家评委评分占70%,群众评委评分占30%。专家评委由工作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组织、人事、纪检、岗位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也可邀请其他校领导和校外专家参与。群众评委根据岗位级别、职责要求、工作关联度和服务对象等要求,从学校处级干部、科级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外代表人士,校党代会代表、校教代会代表和自愿报名的普通教职工中随机抽样组成。

第十三条 面试一般采取半结构化面试的方式,由自我陈述和回答提问两个环节组成。自我陈述环节,面试人选要在规定时间内围绕竞聘岗位特点作自我介绍,陈述竞聘理由、优势和不足以及工作设想等。回答提问环节,评委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按事先设计好的问题提问,也可以根据面试现场的情境随机提问,面试人选应简明扼要回答提问。

面试人选一般按竞聘第一志愿参加面试。同一岗位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一次面试一人。面试评分实行实名制。

在干部集中调整时,实行分类面试,即按党务正职、行政正职、党务副职、行政副职四类分别组织面试。

第四章 组织考察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综合竞争岗位特点、所在处级领导班子情况等因素,通过集体研究,从面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靠前的人选中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竞争岗位职数,实行差额考察。

第十五条 组织考察应成立考察组,制订工作方案。实行考察预告制。同一岗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第十六条 考察应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发放的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表应进行数据统计,并作为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决定任用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根据考察对象的笔试、面试、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结果、考察情况等,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如党委集体讨论后认为无合适人选,该岗位可暂时空缺。

第十八条 拟任人选情况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任前公示,公示通过后按程序予以任用。

第十九条 竞争性选拔的处级干部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年。

第二十条 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考察对象,符合处级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学校处级后备干部队伍。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竞争性选拔处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及本办法,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执行选拔任用的内容和程序,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参加竞争性选拔的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搞拉票等非组织行为。

(四)面试小组成员要客观公正,不准打人情分。

(五)考察组成员要公道正派,不准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笔试、面试内容、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和党委讨论情况等。

(七)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第二十二条 竞争性选拔干部必须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干部、群众对竞争性选拔干部中的违纪行为,有权向学校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检举。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对竞争性选拔处级干部中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宣布选拔结果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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