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关于加强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5-29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浙江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总工发【2015】13号)及浙江省总工会、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浙江省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补充意见》(浙总工发【2016】17号)要求,现就加强我校教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是党和政府赋予工会的社会职责,是维护和促进广大职工身心健康、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方针的具体体现。学校组织开展教职工疗休养活动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规定为准则,切实加强规范化管理,把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与遵守财经纪律结合起来,有步骤、有计划地组织好教职工的疗休养活动,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热情,更好地为学校的建设发展作贡献。

二、参加人员

凡在学校工作满三年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活动,优先向基层一线教职工、优秀教职工倾斜。

三、组织管理

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由校工会和各分工会共同组织实施。校工会主要负责制订全校教职工年度疗休养计划及相关制度、疗休养经费管理和各分工会疗休养工作的协调,负责确定疗休养服务单位;各分工会主要负责本单位疗休养工作的具体实施。教职工疗休养活动一般安排在寒暑假进行,部分教职工在寒暑假期内因承担学校安排的教育、管理、服务等工作而无法参加疗休养活动的,经校工会核准后可在国庆长假期间安排疗休养活动。

四、计划制订

各分工会于每年的6月中旬和12月中旬提出本单位教职工寒暑假疗休养计划草案,报校工会审核备案;校工会根据各分工会的备案情况,分期分批发布学校当年度教职工寒暑假疗休养计划,明确疗休养目的地、疗休养实施时间、限定名额、委托服务单位、实施部门和负责人等。

五、疗休养内容

疗休养的主要内容是为教职工提供休养生息的服务,疗休养场所应安排在省内,可在一地多点开展身心疗养、参观学习、职工交流、乡村体验等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活动。由学校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旅行社、民宿、农家乐等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

六、实施周期

教职工疗休养活动按计划分期分批实施,三年为一个实施周期,本轮实施时间为:201632日至201931日(下一轮实施周期以此类推)。符合疗休养条件的教职工在一个实施周期内可以有一次疗休养机会,疗休养时间最长不超过5天(含在途时间),由教职工根据个人意愿,按校工会公布的疗休养计划选择具体的疗休养时间和目的地。

七、费用标准

疗休养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保险费(仅限疗休养期间的人身意外险),按每人每天不高于400元的标准报销,疗休养总的补助费用控制在1500/.次以内,消费结算需符合公务卡支付制度和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凡实际支付的费用超过学校规定标准的,超额部分由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自理。教职工个人未经批准在学校疗休养计划外自行组织的疗休养活动,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教职工在一个实施周期内没有参加疗休养活动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其补助经费不保留到下一个周期。

八、其他有关要求

1、疗休养服务单位必须是经学校委托的服务单位,委托单位由学校工会统一发布。

2、疗休养活动期间,不得用公款吃喝、参加公务宴请和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严格执行费用标准,做到票据合法、开支合规。

3、教职工申请参加疗休养活动,后因各种原因无法成行的,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由该教职工自行承担;出行后需提前结束疗休养活动的,按已享受一次疗休养待遇处理,费用按实际结算,结余不补,超支自理。

4、本实施周期内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教职工,应在学校按规定核准退休之日前参加该周期的疗休养活动(每个实施周期首年3至8月核准退休的人员可参加当年暑期组织的疗休养活动)。

5、本意见实施后,原《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疗休养若干规定(浙理工工会[2014]4号)和《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疗休养补充规定》(浙理工工会[2015]5号)同时废止。本意见与上级相关政策、规定有抵触的,执行上级政策的规定。

九、各级工会组织的其他各类临时安排的教职工疗休养活动按照本意见执行。

十、本意见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浙江理工大学工会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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