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工会:
《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困难补助规定》、《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慰问金发放办法》已经校教代会福利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校 工 会
2017年3月15日
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困难补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总工发(2016)7号)和《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工会精准化帮扶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总发(2016)87号)精神,切实做好困难教职工解困脱困工作,更好地体现学校对生活困难教职工的关心关爱,本着“精准帮扶、公开透明、规范合理”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家庭生活发生困难,需要申请困难补助的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和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编教职工(以下统称为教职工)。
第三条 教职工困难补助经费在学校职工福利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学校教代会下设的福利委员会负责拟定教职工困难补助相关规定;负责确定特殊困难补助对象及补助金额,确保困难补助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由校工会负责教职工困难补助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补助标准
第五条 教职工困难补助分为一般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家庭经济困难者,可申请一般困难补助:
(一)教职工身有残疾并持有残疾人证明,且个人实际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
(二)教职工因患病或遭受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临时困难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家庭经济困难者,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一)患重大疾病者(重大疾病范围及界定标准见附件);
(二)安装人工器官中的心脏起搏器(含支架介入治疗)、心脏瓣膜、人工喉、人工关节之一且个人全年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者(不含在国(境)外的治疗费用);
(三)教职工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超过5万元的;
(四)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工作,在家休息养病一年以上的。
第八条 一般困难补助和特殊困难补助标准为:
(一)一般困难补助的补助标准为:1000元至2000元。
(二)特殊困难补助的补助标准为:本年度个人承担医药费用超过3万元的(医疗过程中产生的非医院处方自费药品、一次性医疗器械、材料以及陪护、营养、交通等费用不计入),按超过部分的30%标准补助;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超过5万元的,按超过部分的30%标准补助;长期病休人员的补助金额根据家庭实际困难程度决定,补助金额在2500元至1.5万元。
(三)特殊困难补助每人每年累计补助额不超过3万元。特殊困难补助含申请人及在学校工作的配偶在本年度已享受的上级部门和学校发放的其他补助金、慰问金或赔偿金(不含长期病休人员一年发放一次的慰问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因违法、违规而产生的各种费用及经济损失;
(二)有弄虚作假或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符的情况;
(三) 福利委员会研究决定不予补助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一般困难补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由教职工向所在分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分工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及相关凭证上报校工会,由校工会核准审批。
第十一条 教职工一般困难补助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申请,由校工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发放。
第十二条 特殊困难补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特殊困难补助一年申请一次
由教职工向所在分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并附医疗费结算单据、费用清单和病史记载或财产损失情况等相关资料,分工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及相关凭证送交校工会。因病申请补助的,由校工会将医疗费结算单据、费用清单和病史记载等转校医院审核并核定个人承担医药费用总额;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家庭财产损失情况由校工会根据实际,通过一定方式进行核定。
(二)校工会根据本规定及校医院核定的个人承担医药费用总额等情况提出补助的建议意见,并提请福利委员会审核,校福利委员会对校工会提交的教职工特殊困难补助申请进行集体讨论并表决,参加表决委员人数超过2/3且同意人数达到到会人数2/3以上时,补助申请方案获得通过。
(三)补助申请方案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任签字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中出现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等情况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补助资格,停发或追回补助款项,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符的条款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附件:1.重大疾病范围及界定标准
2.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
附件1:
重大疾病范围及界定标准
1.恶性肿瘤: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际卫生组织公布的“国际疾病和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以下疾病不属于本暂行规定所说的恶性肿瘤: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各种皮肤癌。
2.脏器功能衰竭:指由各种原因造成脏器实质慢性病变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了为期半年以上的定期治疗。
3.再生障碍性贫血:指因慢性永久完全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的全血细胞减少,经骨髓检查确诊为再生障碍性贫血,且必须接受下列至少一项的治疗:
(1)定期输血(历时九十日以上);
(2)骨髓刺激性药物(历时九十日以上);
(3)免疫抑制剂(历时九十日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手术:指接受心脏、肝脏、肺脏、肾脏、胰脏或骨髓移植手术。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手术不属于本暂行规定所说的的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5.系统性红斑狼疮:指累及肾脏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经肾脏活检确认,并符合下列世界卫生组织诊断标准定义III型至V型狼疮性肾炎)。
I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II型(系膜病变型) 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III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IV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V型(膜型) 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6.血友病
附件2:
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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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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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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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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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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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助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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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情况 |
姓名 |
工作单位 |
年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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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支出或财产损失 (单位:元,申请特殊困难必填) |
公费医疗支出 |
自费开支出 |
财产损失总额 |
赔付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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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主要说明家庭收入情况、直供养人员情况及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等) 本人签字: |
基层单位意见 |
负责任签字(盖 章): 年 月 日 |
校工会建议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校福利委员会 审核意见 |
福利委员会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执委会主任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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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相关凭证材料请附表后
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慰问金发放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教职工的慰问工作,完善教职工慰问金的发放和管理制度,现就慰问金的发放作如下规定: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和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非编教职工(以下统称为教职工)。
二、慰问分日常慰问和节日慰问两类。日常慰问指的是教职工因病住院(含女教职工生育住院)、直系亲属去世、长期病休在家或因突发事件致使教职工身心遭受严重打击时,校、院两级工会组织开展的上门慰问活动;节日慰问指的是在节日或年终等特殊时期,学校对需要特殊关爱的教职工开展的慰问活动。
三、日常慰问和节日慰问的慰问金在学校福利经费或上级工会核拨的专项工会活动经费中列支。
四、日常慰问工作一般由被慰问人员所在单位的分工会组织实施,有特殊需要时可由校工会或党委、校长办公室组织实施。慰问金发放标准如下:
1、慰问一般住院病人。在住院或康复休养期间进行上门慰问的,慰问金为600元/人;康复返回工作岗位后原则上不再进行慰问。
2、慰问危重病人。病人加重转入ICU或医院出具了病危通知书的,慰问金为1000元/人。
3、慰问直系亲属去世的教职工。教职工直系亲属(仅限教职工本人的父母、子女和配偶)去世,慰问金为1000元/人。
4、慰问长期病休教职工。长期病休在家的教职工,一年慰问一次,慰问金为3000元/人(如学校教职工就餐补贴、生日慰问和三节慰问费标准提高,标准将适当提高)。
5、慰问突发事件受害人员。慰问金发放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教职工家庭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人。
五、节日慰问工作由校工会组织实施。慰问金(含慰问品)根据慰问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学校财力确定,但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0元/人。
六、有关程序和要求
1、按规定标准发放的慰问金,由负责实施慰问工作的分工会干部填写《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慰问金发放表》,经分工会主席和所在部门党委(党总支)书记审核,校工会主席审批后到计划财务处领取。
2、无具体规定标准的慰问金,由分工会和所在二级单位党组织提出建议意见,报校工会审核确定慰问金额,5000元/人及5000元/人以上提交校教代会福利委员会研究确定。由校工会专职会计填写《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慰问金发放表》,经校工会主席审核,分管工会校领导审批后到计划财务处领取。
3、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或长时间住院的教职工,分工会应做到一学期慰问一次,病情加重或出现危急病症时,分工会应及向校工会汇报,由校工会或党委、校长办公室组织实施慰问。
4、对长期病休人员发放一年一次的慰问金后,其他节日慰问品、职工就餐补助、生日慰问等在岗教职工的福利不再另行发放。
5、被慰问人员(家属)在收到各类慰问金时,应出具收款凭据,如无法出具收款凭据的,由实施具体慰问工作的工会干部出具已支付慰问金的凭证,所有凭证由各分工会保管备查。
6、严禁借慰问工作之名套取现金或截留慰问金用于部门其他支出,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原关于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发放慰问金的通知(人事[2011]1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内容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条款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八、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附: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慰问金发放表
附件:
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慰问金发放表
被慰问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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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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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问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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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问时间、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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慰问事项 |
【一般】 住院 生育 直系亲属去世 长病假 其他 【危重】 |
慰问金额 |
万 仟 佰 【小写 元】 |
分工会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校工会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