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支)、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各分工会:
《浙江理工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已于2016年1月9日经校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经学校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理工大学委员会
2016年3月21日
浙江理工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为促进学校二级单位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浙教工〔2014〕14号)和《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二级教代会的组织领导和原则
1.学校各学院(部)、机关和后勤等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校教代会指导,并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2.教职工人数在80人及以上的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下的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两者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都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基本制度。
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的单位,届中教职工人数增加较快而确需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可报校教代会工作机构批准,按规定程序民主选举教职工代表,建立与教职工大会制度同届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3.各分工会要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自觉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尊重和支持单位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组织教育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和本单位的改革与发展;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切实做好二级教代会的各项日常工作,认真检查和督促二级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
4.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二级教代会和二级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二级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需要变更的事项,须经二级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二级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的协调和指导。
5.学校党政工要加强对二级教代会工作的考核与检查,把二级教代会工作纳入二级单位党政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和分工会工作的考核内容,并以此作为评价二级单位党政班子工作业绩和分工会教职工小家建设成效的重要依据。
二、二级教代会职权
6.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单位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听取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4)审议本单位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5)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6)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本单位与单位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级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7.单位领导要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本单位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认真落实大会决议,及时答复、处理和落实二级教代会各项提案。
8.各分工会主要负责人应参加本单位有关院务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保证二级教代会和二级工会负责人知政、参政、议政的权利;各单位设立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组织机构,应吸收分工会负责人或教职工代表参加。
三、二级教代会代表
9.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建立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有当选为所在单位教代会代表的资格。
10.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代表名额一般应占教职工总数的30% ~ 50%,最低不少于30名。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同时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骨干为主的特点,学院教代会的教学、科研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机关和后勤等单位的代表比例另定。
11. 二级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二级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二级教代会代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行为,经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否定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应当予以罢免或撤换。
二级教代会代表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和聘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级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时,原则上应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
选举、更换和撤换二级教代会代表按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届中遇有教职工人数增加较多,确需增补二级教代会代表的,可经校教代会工作机构同意,按规定的民主程序增补代表。
12.二级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在二级教代会上享有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2)在二级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3)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4)就单位工作向单位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5)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13.二级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全局意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积极参加二级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二级教代会决议,完成二级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3)密切联系教职工,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4)及时向本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二级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5)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四、二级教代会组织制度与工作机构
14.二级教代会实行任期制,执行年会制、预报告制、报告制。每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如遇重大事项,经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二级教代会专题会议。
二级教代会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选举和表决以无记名方式进行。
15.二级教代会开会前,在二级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产生大会主席团,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主席团成员由各方面的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组成人员需经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16.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确定。二级教代会议程一般包括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工作报告、二级教代会工作报告,审议通过或决定与本单位教职工权益和生活福利有关的方案和办法,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小组。
17.要认真贯彻二级教代会的决议,及时处理代表提案。贯彻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二级教代会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8.二级教代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成员,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产生。各工作小组应根据大会决议精神积极开展活动。
19.各分工会作为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大会闭会期间。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以下有关工作:
(1)做好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2)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会议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召开有关会议;
(3)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调动教职工参与本单位建设的积极性,并听取教职工的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5)做好二级教代会的有关文书档案工作。
(6)完成二级教代会交给的其它任务。
20.各单位应为分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附则
21.根据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步召开的实际情况,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与二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也可同步召开,二级教代会代表与二级工代会代表实行互任制,即系工会会员的二级教代会代表同时当选为二级工代会代表。二级教代会选举产生本单位的工会委员会。
22.浙江理工大学科技与艺术学院可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自行制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也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23.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理工大学教代会执委会、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24.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浙江理工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浙理工委办〔200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