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2

各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支)、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

《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办法》已于2016年1月9日经校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经学校党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理工大学委员会

                       2016年3月21日

 

 

 

 

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力,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和《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浙教工〔2014〕14号)等法律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全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重视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制度,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评议和监督,认真落实教代会决议。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积极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将教代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把握教代会的正确方向,落实教代会职权,支持教代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事项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完善教代会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听证会等制度,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建立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人数为全体教职工人数的10%-15%。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一般以分工会为选举单位,在教职工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按学校规定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且到会教职工数必须占应到会教职工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当选的代表必须获得选举单位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同意票。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学科研一线的专任教师代表(不包括专职行政管理人员)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要保证一定有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体现代表的广泛性。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政工负责人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到所在选举单位参加选举,取得代表资格,但不占所在选举单位的代表分配名额。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校内调动的,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编入调入单位(部门)所在代表团,原代表团缺额一般不予增补。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向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不履行职责或者有违法行为,经选举单位教职工大会无记名投票,否定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应当予以罢免或撤换。

教代会代表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和聘任聘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时,原选举单位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补选。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代会代表按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知情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代表履职相关的培训等活动。因履职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增强全局意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举单位的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部分处级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单位工会主席民主党派负责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职工,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参加正式大会的各项活动。特邀和列席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30%。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扰或打击报复。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九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主要职责包括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主持大会的有关选举、表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对会议议题的讨论意见和建议;处理与大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条 教代会实行任期制,执行年会制、预报告制、报告制。每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负责人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专题会议。审议通过重大事项和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事项采用无记名票决制。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教代会主席团或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教代会文件一般应在大会召开三日前送达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应到会正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确需变更的,原则上须经教代会重新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换届时,在新一届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教代会执委会。教代会执委会设委员15名至21名执行委员会接受学校党委领导,向同级教代会负责,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有关职权。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一般由学校党委分工负责联系工会的领导为主任人选,学校工会主要领导为副主任人选之一。

执行委员会主要职责是:主持教代会届内年会,组织教代会有关活动;向教代会报告代为履行教代会职权情况,提请追认和表决;审议提交年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听取各代表团对年会议题的建议和意见;处理与年会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部分职责。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教学、科研、福利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一般在教代会代表中提名,由校工会提出组成人员及负责人人选建议名单,经教代会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以工会为单位组建代表团(人数较少的工会可以联合组团),由各代表团在全团代表会议上推选产生代表团正、副团长各一人。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

(一)在教代会开会期间:征集代表提案;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组织代表讨论、审议大会的各项议案,认真汇总反映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征得大会主席团同意,选派本代表团代表在大会上发表意见;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协助行政部门制订贯彻执行大会决议和落实代表提案的措施;主动联系代表和教职工,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组织本代表团代表学习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接受并努力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执行委员会的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行政沟通;

(五)做好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 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根据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步召开的实际情况,教代会代表与工代会代表实行互任制,即系工会会员的教代会代表同时当选为工代会代表。

第三十条 学校各学院(部)、机关和后勤等单位遵照《浙江理工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开展二级教代会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浙江理工大学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办法》(浙理工委办〔200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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