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4-12-08 gh

浙理工委办〔2008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高校要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我校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水平大学,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基本标准》、省教育工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和完善高校二级教(职)代会制度的意见》和《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二级教代会的组织领导和原则

1.学校所属学院(部)、机关和后勤等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实行二级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校教代会指导,并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2.教职工人数50人以上的单位,可参照学校一级教代会的模式,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可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两者形式不同,但性质相同,都是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基本制度。

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的单位,届中教职工人数增加较快而确需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可报经校教代会工作机构批准,按规定程序民主选举教职工代表,建立与教职工大会制度同届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3.各分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自觉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尊重和支持单位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组织教育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和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切实做好二级教代会的各项日常工作,认真检查和督促教代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4.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二级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校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的协调和指导。

5.学校党政工要加强对二级教代会的考核与检查。把二级教代会工作纳入二级单位党政工岗位职责、年度工作和分工会工作的考核内容,并以此作为评价二级单位党政班子工作业绩和分工会教职工小家建设的重要依据。

二、二级教代会职权

6.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讨论同级行政工作报告,对本单位发展和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本单位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教师聘任办法、单位内收入分配原则、教职工考核和奖惩办法等,并由同级行政发文实施。

3)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和权益的重要原则和重要事项。

4)评议、监督本单位的领导干部,可以对干部进行评议、推荐,必要时可建议学校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

7.单位领导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落实大会决议,及时答复、处理和落实教代会各项提案。

8.各分工会主要负责人应参加有关院务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保证教代会和工会负责人知政、参政、议政的权利;单位设立的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组织机构,应吸收工会负责人或教师代表参加。

三、教职工代表

9.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当选为所在单位教代会代表的资格。

10.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代表名额一般应占教职工总数的20% ~ 50%最低不少于20名。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同时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骨干为主的特点,学院教代会的教学、科研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70%以上。机关和后勤等单位的代表比例另定。

11.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如代表调离、退休或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缺额代表原则上应予增补。

届中遇有教职工人数增加较多,确需增补教代会代表的,可经校教代会工作机构同意,按规定的民主程序增补代表。

12.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按教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有向单位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的权利;

4)有对教代会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建议的权利;

5)在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13.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水平;

2)积极主动地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并执行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遵章守纪,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三育人”活动及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四、教代会组织制度与工作机构

14.二级教代会每3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如遇重大事项,经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教代会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选举和表决以无记名方式进行。

15.教代会开会前,推选产生大会主席团,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主席团成员由各方面的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负责同志,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组成人员需经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16.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确定。教代会议程一般包括听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工作报告、教代会工作报告,审议通过或决定与本单位教职工权益和生活福利有关的方案和办法,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小组。

17.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及时处理代表提案。贯彻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应向下次代表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8.教代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成员,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产生。各工作小组应根据大会决议精神积极开展活动。

19.各分工会作为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大会闭会期间。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做好以下有关工作:

1)做好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2)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会议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召开有关会议;

3)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调动教职工参与本单位建设的积极性,并听取教职工的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4)保障和维护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

5)做好教代会的有关文书档案工作。

6)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其它任务。

20.各单位应为分工会承担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五、附则

21.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理工大学教代会执委会、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22.本实施细则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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