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原国家教委、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基本标准》,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的科学和谐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本校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积极投身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事业,努力实现学校的各项工作目标。
第四条 教代会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预决算等有关学校发展、改革和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凡是学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要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和权益的重要原则和重要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
第七条 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协助校长及行政部门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做好各项工作。
第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涉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需要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召开教代会执委会会议或扩大会议处理,必要时将教代会执委会会议或扩大会议通过的议案提请下一次大会审议确认。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教职工,均有当选为教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一般以部门工会为选举单位,在教职工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的构成要有广泛性,同时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学院单位教师、科研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政工负责同志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到所在选举单位参加选举,取得代表资格,但不占代表分配名额。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换届,可以连选连任。根据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步召开的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与工会会员代表实行互任制,即教职工代表同时又是工会会员代表。教职工代表对本单位教职工负责并受本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按照民主程序撤换或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校范围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编入调入部门所在代表团参加活动,原代表团缺额一般不予增补;教职工代表因调离本校、离退休或长期离校而不能履行代表职责者,其代表资格自行中止,缺额代表原则上应予增补。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知识,并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人师表;
(四)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五)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六)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胜任并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
(三)有权对教代会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对学校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大会决议执行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督促;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和控告。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并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邀请部分处级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单位工会主席、民主党派负责同志、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职工,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参加正式大会的各项活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 在教代会召开前,推选产生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由各方面正式代表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同志,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组成人员需经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教代会大会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大会议题的讨论、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草案等;
(四)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开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教代会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换届时,选举产生教代会执委会。教代会执委会行使闭会期间教代会职权。教代会执委会组成人员应为教职工代表。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立福利工作、提案工作等专门工作委员会,承担教代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日常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由校工会提出组成人员及负责人人选建议名单,经教代会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以分工会为单位组建代表团(人数较少的分工会可以联合组团),由各代表团教职工代表推选产生代表团正、副团长各一人。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
(一)在教代会开会期间:征集代表提案;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组织代表讨论、审议大会的各项议案,认真汇总反映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征得大会主席团同意,选派本代表团代表在大会上发表意见;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协助行政部门制订贯彻执行大会决议和落实代表提案的措施;主动联系代表和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活动;组织本代表团代表学习业务知识和管理知识;接受并努力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章 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党委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或增补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关于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提出大会议程草案和换届大会时的大会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并报校党委审批;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
(三)主持召开教代会执委会会议或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学校急需征求教代会意见并解决的重要问题;
(四)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处理教职工的建议和申诉;
(五)组织教职工代表的培训;
(六)做好教代会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
第二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主要是指以学院(部)或部门为单位建立的教代会。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人数在五十人以上的单位建立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不足五十人的单位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是单位教职工参与自身所在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二级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校教代会和校工会的指导;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的职权可以参照学校教代会的职权,并在本级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的行政领导应按照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召开的届次,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尊重并支持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要尊重和支持同级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团结和教育教职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二级教代会的教职工代表产生方式与校教代会的教职工代表产生方式相同,但名额应高于校级代表比例,一般应占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左右,最低不少于20名。
第三十二条 二级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定期换届,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三条 各分工会为各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具体承担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浙江理工大学教代会执委会、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