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疗休养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4-12-08 gh

浙理工工会〔201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国工会章程》及浙江省教育工会《关于加强教师疗休养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特作如下规定。

一、参加人员

(一)凡在学校工作满三年且符合下一列条件之一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并由学校给予适当经费补助的疗休养活动(以下简称疗休养活动):

1、获校级以上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三育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和校级以上各类奖励者;

2、学校教育、科研骨干人员和优秀教职工;

3、长期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保障一线工作而确实需疗休养者;

4、平时工作认真负责,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中取得良好业绩者;

5、身体状况欠佳,需通过疗休养恢复身心健康者;

6、各单位推荐,校工会认定确需疗休养的其他人员。

(二)每年参加疗休养的人数控制在学校教职工总数的35%以内。

二、职责分工

教职工疗休养工作由校工会和各二级分工会共同实施。校工会主要负责制订全校年度疗休养计划及相关制度,疗休养经费管理和各分工会疗休养工作的协调;各二级分工会主要负责疗休养工作的具体实施。疗休养活动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进行,疗休养场所从规定的职工疗休养院(所)(具休见附件)中选择。

三、计划制订

各分工会于每年的5月中旬提出本单位疗休养计划草案,报校工会审核备案;校工会在6月初,根据各分工会的备案情况,统一制定学校当年度的疗休养计划,明确疗休养目的地、疗休养实施时间,限定名额、具体实施责任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疗休养具体的活动安排、校内协助单位和负责人等内容。并及时向全校教职工发布年度疗休养计划;教职工根据疗休养计划到各分工会提出休养申请,凡有申请到非本学院协助单位的休养目的地的,由各单位自行协商解决。教职工个人未经批准在学校疗休养计划外自行组织的疗休养活动,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四、经费补助标准

教职工疗休养所需经费由学校补助和个人承担两部分组成。其中学校给予的经费补助标准为1500/.次(以提交票据、报销的方式进行补助), 主要用于疗休养期间的往返差旅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上述费用应取得酒店、交通运输等服务单位直接提供的票据,不可用旅行社统一汇总开具的票据,消费结算需符合公务卡支付制度。凡实际支付的费用超过学校规定标准的,超额部分由参加疗休养的教职工自理。

五、实施周期

教职工疗休养活动按计划分期分批实施,三年为一个实施周期,其中第一轮实施时间为201331201631。符合疗休养条件的教职工在一个实施周期内可有一次疗休养机会,由教职工根据本人意愿,按工会确定的年度疗休养计划选择具体的疗休养时间和目的地。教职工在一个实施周期内没有参加疗休养活动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其补助经费不保留到下一周期。

六、其他有关规定

1、疗休养活动期间,不得用公款吃喝、参加公务宴请和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没有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改变目的地。教职工可根据疗休养活动安排和个人意愿到目的地周边的景点参观考察,景点门票和娱乐活动的费用由疗休养人员本人自理。在名额允许的情况下,可随带家属,家属的所有活动费用全额由个人自理。

2、教职工应承担疗休养活动期间正常的就餐费用。按每人每餐5元的标准收取(不含早餐)。

3、教职工申请参加疗休养后,因各种原因无法成行的,由此产生的费用损失由该教职工自行承担;出行后需提前结束疗休养活动的,按已享受一次休养处理,费用一律按实际结算,结余不退,超支自理。

4、实施周期内尚未参加疗休养活动而退休的教职工,可在退休前参加该周期的疗休养活动,而不因工作是否满该周期(3年)而受影响。

七、本规定实施后,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休养补助费管理办法(浙理工工会[2013]5号)同时废止。本规定与上级相关政策、规定有抵触的,执行上级政策的规定。

八、工会组织的其他各类临时安排的疗休养活动按照本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浙江理工大学教职工疗休养计划表

分工会:

序号

疗休养目的地

疗休养实施时间

限定人数

具体实施单位和负责人

活动安排

疗休养活动负责人

备注

经办人: 分工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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